日前,《荆门市民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这是我省首部规范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地方性法规,将于202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住宅装饰装修,关系千家万户。随着城市化发展进程加快,人民群众对居住、工作环境要求不断提高,因住宅等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也日益突出,成为老百姓关心关注的焦点问题。
如何有效解决群众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我市积极探索,在全省率先出台《荆门市民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条例顺应改革和发展的新需要,积极回应群众呼声,坚持问题导向,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细化,对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规范,特别是从安全装修、环保装修、文明装修的角度进行了制度设计,为整治我市装饰装修市场乱象、提升城市治理水平、加快推进精致城市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装饰装修管理部门 法定职责必须为
长期以来,人民群众普遍反映,装饰装修“投诉无门”,投诉、举报问题“有去无回”,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断。
为此,条例明确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7日内予以回复;对属于其他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2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5日内回复投诉人、举报人。装饰装修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处理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涉及本协会会员的投诉、举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示范文本,向社会公布。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含有格式条款合同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合同内容。同时,提倡装饰装修人选择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并提倡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存安全隐患 装饰装修需谨慎
在实际活动中,一些民用建筑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因在使用时维护不当、年久失修、遭受自然灾害等,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如果不解除危险就进行装饰装修,在施工过程中难免会产生一些施工荷载,可能会进一步影响结构安全,甚至会引发安全事故。
条例明确规定,民用建筑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影响民用建筑安全情形的,装饰装修人应当在开工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民用建筑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能够采取技术措施解除危险而未解除,或者不能够采取技术措施解除危险的,不得进行装饰装修。
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要有专业方案
在一些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部分单位和个人过分追求个性化,随意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导致安全事故频频发生。
为此,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有关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拆除承重梁、柱、板、墙,在承重墙上开凿壁柜、开凿门窗,在楼板开凿或者扩大洞口,在承重梁、柱上开槽或者打孔等都属于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在实施这些行为前,都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装饰装修人若违反此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装饰装修前实行登记管理
住宅装饰装修既要满足家庭的住用需求,又不能损害相邻住户的利益和整栋住宅的公共安全。但是由于住宅装饰装修活动较为分散和隐蔽,从源头上防止装饰装修违法行为发生较为困难。
根据条例规定,已提供物业服务的住宅,装饰装修人应当在开工前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登记相关事项。未提供物业服务的住宅,装饰装修人应当在开工前到住宅所在地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办理住宅装饰装修登记的单位应当书面告知装饰装修人有关住宅装饰装修的禁止事项、施工时间、垃圾处置等规定;对住宅装饰装修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劝阻、制止装饰装修违法行为。
住宅装饰装修应当防渗漏
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一些装饰装修人为满足自身个性需求,随意改变住宅房间的功能布局,导致水渗漏到下层住户房间。近年来,因水渗漏所引起的邻里纠纷时有发生。
对此,条例明确禁止下列可能导致渗漏的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将没有防水功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厨房上方;将卫生间、厨房改在下层住户的客厅、卧室、书房的上方;未采取防水处理措施,在阳台、过道等部位安装洗涤池、蓄水池等。
违反上述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装饰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装修施工禁止扰民
当前,住宅装饰装修噪声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由此引发的纠纷和投诉较多。
条例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住宅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作出规范:每日12时至14时30分、18时至次日7时以及每年法定节假日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其他时间进行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违反上述限制施工时间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施工单位或者施工人员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公共建筑完工 须进行室内环境检测
公共建筑室内环境质量关系到不特定多数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为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条例明确规定,在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装饰装修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
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过程中,应当对氡、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该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装饰装修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章辉 通讯员 尹淑倩 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