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就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做出以下解释: 凡投资3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在开工前装修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确定装饰装修施工企业;
(二)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三)有保证装饰装修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核等手续;
(四)按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已经委托监理;
(五)装饰装修资金已经落实;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
三、申报材料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2份);
(二)规划管理部门对装饰装修工程外观的审查意见(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已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总承包合同,有专业分包的: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审查合格书、审查备案通知书(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
(五)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踏勘申请表(原件1份);施工组织设计及报审表(原件各1份,盖单位鲜章);
(六)涉及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变化或者加大荷载的装饰装修工程,应提交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装饰装修设计方案的安全性进行审定的意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七)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员委派通知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八)已备案的监理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证书(验原件收盖单位鲜章复印件各1份);
(九)已按规定缴纳前期建设工程规费一览表(原件1份);
(十)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资属政府性资金的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提供财政资金落实的证明文件;属银行贷款的,由贷款银行出具贷款的证明文件;属自有资金的,由开户银行出具资金证明文件;属合作投资资金的,由银行及投资方出具资金证明文件);
(十一)施工企业中标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原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项目安全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项目安全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加盖单位鲜章);施工企业投标文件上的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表(验原件收盖单位鲜章复印件1份);施工现场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压证登记表(原件盖单位鲜章1份);
(十二)《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收盖单位鲜章复印件1份);
(十三)建设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的票据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十四)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分别缴纳施工合同价5%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票据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已办理的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书及担保公司入雅备案登记表(正本原件1份);
(十五)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原件,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加盖鲜章,甲方代表、项目经理、总监签字);
(十六)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消防设计备案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十七)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有专业分包的: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理公司资质证书;施工企业、监理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收盖单位鲜章复印件各1份)。
四、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持申请材料在雅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窗口申请。
2、窗口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业务人员或技术人员进行技术资料预审,技术资料预审合格后进行现场勘验,并提出资料预审和现场勘验书面意见,对符合要求的,窗口受理申报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窗口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资料。